淮阴工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招标评审专家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16年12月7日
淮阴工学院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高招标采购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我校招标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记录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二、评审专家管理模式
学校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管理监督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确定及组建评标工作组。监察处负责对评审专家的遴选、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三、评审专家资格条件
1.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学校采购招标评审过程中能够坚持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等行为准则。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学校采购招标评审工作。
4.身体健康,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招标评审工作。
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6.对不符合第二款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并熟悉商品市场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取得评审专家资格。
四、评审专家征集方式与程序
评审专家库主要面向全校征集相关专家,一些专业类别若在校内未能征集到足够数量的专家,可从校外征集。
征集专家程序如下:
1.招标办根据各类采购招标项目评审的需要,采取单位推荐、自荐和从学校以往参加招标评审的专家中选聘的方式征集评审专家。
2.招标办根据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授予评审专家资格的建议名单,监察处审核后经招标领导小组例会审定,报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审批。
3.招标办对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颁发《淮阴工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聘书》,聘期三年。
五、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1.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1)按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向监察处举报。
(3)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评审专家负有的义务
(1)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得私下接触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将个人意图强加给其他评审专家;自觉接受招标办、监督小组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阅读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3)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评审职责,为学校采购招标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配合解答投标人等对评审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参与起草评标报告。
(5)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办、监督小组报告并加以制止。
(6)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1.评审专家的分类
评审专家通过评审专家库进行使用与管理。评审专家库由招标办根据本办法组建。招标办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将评审专家按以下四个大类建库管理,大类下可根据需要建立若干小类。
(1)一般货物类招标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办公设备、家具、大宗物资类(含图书资料、教材、药品、耗材、办公用品等)采购的评审活动。
(2)专用设备类招标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等采购的评审活动。
(3)工程类招标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评审活动。
(4)服务类及其他招标评审专家,主要参与上述三类以外的其它采购(包括各类软件、维修、审计、保险、消防等)的评审活动。
2.评审专家的确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天。评审专家一般由不少于5名(单数)专家组成,其中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可以指派一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其他评审专家由招标办、监察处负责抽取。一般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由招标办、监察处根据项目类型及技术要求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于技术较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以及由于行业和产品特殊、专家数量较少、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采购项目,招标办会同监察处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评委。评审专家确定后,招标办负责将评审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委本人,评审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采用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项目如需要安排评审专家,将由招标办、监察处从具有相对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中选派或抽签产生,并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派出,代表学校参加评标。
3.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1)招标办对评审专家每三年组织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继续聘用。资格复审内容包括: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的规定,并参加必要的培训;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纪违法不良记录;招标办认为应当复审的其它内容。
(2)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由招标领导小组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一年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或累计三次评审迟到、早退的;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3)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招标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等其它情形。
(4)招标办负责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已入库专家因故被招标领导小组终止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招标办将其从专家库中除名。
4.评审专家责任
评审专家应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学校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