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工院〔2011〕30号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教职工生育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教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 阴 工 学 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生育保险 实施办法 通知
淮阴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60
淮阴工学院教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10〕136号),结合我校情况,制定学校教职工参加市生育保险的实施办法。
一、学校生育保险费按全体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3%按月向淮安市有关部门缴纳,个人暂不缴费。
二、教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指怀孕后建《孕产妇保健册》起到生育前)、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因本次妊娠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生育后3个月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2、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无经济收入的(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术、引产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新生儿(出生7天以内)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三、教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参保教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符合(淮安市市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表)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分娩医疗费用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和《淮安市市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表》的,不论甲类乙类全部由生育保险支付,个人不负担目录内费用。
3、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产前(怀孕第12周起)及生育后3个月以内因本次妊娠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新生儿出生7天以内符合《淮安市市直生育保险新生儿诊疗项目表》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部分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000元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5、男职工配偶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及分娩、流产术、引产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6、有关计划生育休假和营养补助待遇标准:
项 目
休假待遇
营养补助
正常
晚育(25周岁)
女职工: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2%
顺 产
3个月
4个月
剖宫产
3.5个月
4.5个月
男职工配偶:上述标准50%
引产
7个月以上
90天
4—7个月
42天
4个月以内
0.5个月
流产
0.5个月
上环
3天
取环
1天
四、生育保险IC卡领取程序
1、产前检查:自怀孕第12周起办理生育保险IC卡,有效期为七个月。女职工到校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证明,带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准生证和复印件。男职工配偶无经济收入者,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和复印件、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在市医保中心办理。
2、分娩:预产期前一周起办理生育保险IC卡,有效期为三周。女职工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产检时生育保险IC卡(未办理产检生育保险IC卡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准生证和复印件、单位证明),男职工配偶无经济收入者,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和复印件、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3、计划生育手术:女职工上(取)环、人流及引产办理生育保险IC卡,有效期为五天。需提供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病史资料。男职工配偶无经济收入者(流产和引产),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和复印件、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引产提供准生证和复印件。
4、生育并发症住院:女职工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产检生育保险IC卡(未办理产检生育保险IC卡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准生证和复印件)、病史资料、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5、新生儿住院:新生儿出生七天内住院治疗,需提供分娩时生育保险IC卡(未办理生育保险IC卡者提供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准生证和复印件)、病史资料、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五、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事项
(一)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等造成妊娠终止的;
3、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妇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的;
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下列情形发生不符合生育保险范围或管理要求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及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IC卡》发生的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2、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3、新生儿游泳、新生儿特殊护理等相关费用。
六、注意事项
1、参保教职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的一切费用需在法定产假后三个月内向市医保中心申报报销、领取。
2、异地生育者,需在生产前办理异地生育申请,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发生的异地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3、本办法中提及的《淮安市市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表》、《淮安市市直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病种表》、《淮安市市直生育保险新生儿诊疗项目表》在淮安医保网中获悉。
4、自2010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生育费用按以上办法实施。
七、本办法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