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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教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2-09-02     点击量:     作者:

为加强教工住宅区规范化管理,为教职工提供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淮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教工住宅区”是指北京北路83号、北京北路89号、王营校区和城南校区内的教工宿舍区。
教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总务基建处委托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管理。
教工住宅区的水电费由总务基建处水电科负责收取。水电供给社会化的由住户自行交纳。
教工住宅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城南校区教职工周转房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
教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费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参照社会上居民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测算后报学校审定。
第二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负责住宅区内公用配套设施(车库、路灯、管线、下水道、公厕、化粪池等)的管理、维修;室外公共部位小型维修(单个项目在1000元以下)工作。在质保期内的配套设施由施工方负责维修。
(二)负责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三)负责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物业公用部位、道路、住宅楼走道、扶手等的清扫保洁、维护和垃圾收集清运工作。
(四)负责教工住宅区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对教工住宅区内的广告按指定位置进行张贴和清理。
(五)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的特约服务。
(六)负责教工住宅区内的邮件接收工作。
(七)负责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 总务基建处代表学校对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的教工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房产及土地资源,负责教工住宅区水、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规划,制定住宅楼公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有住房较大项目的维修方案,并对后勤服务总  公司承担的维修工程的质量、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保卫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教工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做好日常安全防范、治安巡查、防火防盗、出租房管理、消防管理、交通车辆管理、门卫管理等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教工住宅区内的各类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城南校区教职工周转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由院财务处统一代扣。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物管人员工资、低耗品、电梯运行费、房屋及公共设施小型维修、绿化养护、道路及水电小型维修、垃圾清运等费用支出。
后勤服务总公司每年向业主报告一次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后勤服务总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业主公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住宅区住户住房维修范围:是指我院按房改政策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学院的公有住房。
第七条 住宅区维修管理服务的责任划分:
(一)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维修费由住户自己承担,维修工作可自己组织,也可通过后勤服务总公司实行收费服务。
1、自用部位包括:住户的门、窗、户内顶棚、户内内墙面、户内楼梯面、户内非承重隔墙、隔扇、自用阳台(包括自用户外楼屋顶平台)、栏杆、扶手以及户内其他装修。
2、自用设备包括户内电气、自来水分户表以及户内管线及配件(包括分户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型维修,由总务基建处总务管理科安排维修(报修电话:3591161);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日常小型维修工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
1、共用部位是指:包括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住房的共用设施是指共用的供热设备、二次供水设备、电梯、上、下水道、落水管、垃圾道、化粪池、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小区内道路等。
第八条 住宅区内所有房改房,凡需出售的,只允许出售给本院教职工,无教职工购买的,由学院按市场评估价回购或由学院参照市场价回租作引进教师过渡房。违反本规定私自向校外人员出售的,学校可以对当事人给予5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房屋已出租的,水电、物管等费用仍由原住户主支付(由学校财务处代扣)。
第九条 住宅区内所有房改房,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如确需对外租借的,由住户向总务基建处提出申请,并与保卫处签订《治安管理协议书》。
第十条 住户装修住房必须报总务基建处审查批准后,按照《淮阴工学院教工住宅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住宅区绿化工作由学院统一规划和安排,住户不得在自家院外种植花木、蔬菜。
第十二条 住宅区垃圾一律实行袋装化管理,各类垃圾均由住户用塑料袋等包扎后送至垃圾房统一清运。
第十三条 住宅区住户使用的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存放车库,按顺序摆放,集中看管。外单位车辆在院内过夜停放的,保卫处可收取看管费,收费标准可参照市物价部门核定市区公共场所停车点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住宅区住户应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管理人员搞好住宅区管理,自觉做到“六不”:
1、不乱倒、抛散垃圾、杂物、污水;
2、不豢养家禽、飞禽、家畜和宠物;
3、不在楼道、地下室和自家院外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4、不乱停乱放各类车辆;
5、不损坏绿化、卫生等公共设施;
6、不乱搭乱建。
第十五条 住户要教育未成年子女认真执行本规定精神,服从物业管理,维护良好环境。要求子女做到:爱护公物,不毁坏线路、管道,不损害树木;遵章守纪,嬉戏有度,不玩火,不随地燃放鞭炮(春节期间到指定地点燃放)。凡未成年子女发生上述行为并造成损失的,物管部门可以追究监护人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户凡违反本规定相关内容的,经查实后,除按管理权限报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理外,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要加强物业管理队伍建设,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服务水平。住户对管理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意见,可向院总务基建处举报和投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