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处-部门官网
学校主页
部门链接
学院导航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淮阴工学院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2-09-02     点击量: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体师生员工节约水电资源的意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水电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等必需的用水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淮安市水电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水电管理的原则:保障供给、厉行节约、计量管理、限量使用、细化定额、强化责任、节约奖励、超支付费、确保安全。
第三条 总务基建处是全院水电供应的管理部门,下设水电管理科,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各部门年度水电使用计划和收费标准;
(二)负责对用户使用水电的计量工作,按时按实回收水电费;
(三)负责制定全院水电管网的维修、改造、扩建方案,并立项上报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院节约水电的宣传、教育和奖惩工作;
(五)负责全院水电管网资料建档工作。
第四条 全院水电基础设施维护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保证水电正常供应。
第五条 各水电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所辖范围内水电使用和水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电设施和水电供应的管理
第六条 全院各水电使用单位都有爱护水电基础设施和计量设备的责任和义务。严禁破坏、损毁、自行拆装、擅自改造水电设施和计量设备的行为。
第七条 为防止地下管线损坏,确保人身安全,凡有电缆、水管通过的地面,必须有隐藏设施标志和表阀标示;需要破土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向总务基建处提出申请,经总务基建处按校园规划审核并到现场勘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拉乱接学院的水电管网。确因工作、生活需要新增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总务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总务基建处对其供水、供电设施的荷载能力提出论证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校内生产经营单位、门面房出租户必须执行总务基建处核定的水电收费标准并签订相关的合同后方可供水、供电。
第三章 水电计量和收费管理
第十条 凡使用学院水网、电网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装表计量。新装计量设备须经有关法定校验机构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校验合格并经总务基建处确认后,方可供水供电。
第十一条 新建、拆建或维修工程施工及环卫、绿化等用水电,必须由总务基建处安排安装水电表单独计量。
第十二条 各类新建建筑在施工前必须设计并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按月抄表,在工程竣工时一并结清。其工程水电竣工图纸一份交水电管理科存档。
第十三条 除教学科研活动中的特殊需要外,严禁在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各楼的值班室、临时工住所,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总务基建处要加大查处力度。
第十四条 学院事业性支出的水电划分为教学科研、学生生活、行政办公、公共部分四类。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范围、水电使用计划和包干经费情况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 水电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由总务基建处专职人员抄表计量。抄表计量时,使用单位应有负责人到场,共同签字认可。
教学科研单位、办公楼等公用水电费每两个月结算一次,从使用单位包干费中扣除。
在册教职工住宅水电费由总务基建处每两月造表报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直到实行市场化以后停止。
临时工水电费由总务基建处造单,报临时工使用部门从工资中扣除,水电管理科按月收交财务处。未装表计量前暂按水3吨/人/月、电10度/人/月标准收取。
所有门面房承租户、经营服务承包户、后勤产业各实体的水电费,由水电管理科抄表报财务处,用户持水电管理科开出的交费通知单到财务处交费。
学生宿舍用水电费,根据不同的住宿费收费标准确定定额,由学生处实行总承包。学生处负责对超出定额的学生实行按实收费。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事业性水电费用实行包干使用。各责任单位在包干数之内的节余部分按比例分成,即水电费节约数的15%留作使用单位作节约奖励;15%用作使用单位的水电设备维护更新或结转下年,其余部分由学院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确定每年代供水电基本回收率为90%。超出90%的,提取超出部分的10%作为有关人员奖励比例;低于90%的,缺额部分的10%从相关人员的校内津贴中扣除。
第十八条 全院所有水电使用单位、个人都必须在总务基建处规定的缴费时间内结清水电费。如有拖欠须加付滞纳金直至停供水电,拖欠一个月以内的,按每天应缴额的5%收滞纳金;拖欠一个月以上的,学院停供水电并追缴欠款。
第十九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务基建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2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从使用部门经费中扣除。
(一)擅自移动供水供电设备的;
(二)在学院水电管网及设施上私拉乱接的;
(三)绕过水电计量装置接水、接电的;
(四)伪造或开启法定机构加封的计量装置铅封的;
(五)人为损坏设施或计量设备;
(六)以种种借口刁难、拒不接受抄表收费员入户抄表,或拒不缴纳水电费的。
(七)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的;
(八)用户违反规定擅自扩容,对公用设备和线路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条  补缴水电费及罚款由当事人在五日内主动到财务处缴款,五日内不主动缴款的,由总务基建处书面通知人事、财务部门,从该用户或担保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对违章用水用电的,总务基建处有权给以批评、教育、罚款、停供水电等处罚;个别情节严重者,上报学院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水电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对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违章操作造成供水供电事故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总务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