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阴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各类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等教育管理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对外交往中达成的各类协议。劳动人事合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交往中发生的下列事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一)校际、校地、校企间的合作办学、技术协作、课题及知识产权申报等合作项目;
(二)办学所需的资产租赁、借贷、债权债务的清偿等;
(三)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工程;
(四)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买卖、设备维修维护保养、服务外包等;
(五)经研究认为其他应当订书面合同的事项。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协调、争议的处理以及重大合同的审核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监察室、审计处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审计处是一般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一般合同条款的审核、学校合同专用印章的使用及管理、合同文本的保管及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科技产业处是科技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科技合同条款的审核、学校科技合同专用印章的使用及管理、合同文本的保管及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合同签署的授权委托及合作办学等需加盖学校印章的特殊、重大合同的办理。
第八条 合同经办部门(单位)(详见附件一)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合同文本的拟定、送审、报批及合同内容的履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一般合同使用淮阴工学院合同专用章;科技合同使用淮阴工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特殊、重大合同,经院长同意,可使用淮阴工学院印章。涉及房屋、场地出租的合同,按照上级规定,使用淮安市淮阴工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印章。
第十条 合同加盖印章后,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合同经办部门(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三章 合同的审签和订立
第十一条 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服务合同或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其他合同由经办部门(单位)负责按审签单办理流程审批。
低于以上数额的合同由经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至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盖章、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送审应附前期招标或谈判的文件、记录及其他佐证合同条款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合同审签部门主要审核合同授权批准、审签流程及主要条款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审签部门审签原则上当天完成。对不具备审签条件的合同,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由经办部门(单位)补充相关手续或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合同经办部门(单位)对审签意见若有异议且无法协商处理,应及时提交校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审签部门有权调阅合同所涉及的相关资料;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会议、考察、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学校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参与。
第十七条 合同加盖印章前,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合同经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不涉及金额的其他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经办部门(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催缴或协助支付合同金额,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验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应按上述流程报送审批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经办部门(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验收管理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财务处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授权委托付款证明的;
(四)应审计的项目而未审计的;
(五)未经合格验收的。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合同经办部门(单位)与对方协商,协商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报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合同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自行终止。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及经办部门(单位)应将合同文本和与该合同有关的材料及时归档并及时移交校档案室。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所属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实行托管的后勤服务总公司和饮食服务总公司除外。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本部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财务处不得付款或结算。学校将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还将责令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审签、订立及履行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校内部门单位之间根据工作职责需要,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参照上述流程执行,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淮阴工学院经济合同审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
合同经办部门及经办事项
经办部门 (单位) |
经 办 事 项 |
校长办公室 |
学校报告厅、会议室的出租、借用;公务车辆保险;校际校地合作项目 |
设备处 (招标办) |
设备及物资采购、报废;设备维修;图书、教材、药品等采购;教材出版;造价咨询;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服务等 |
总务基建处 |
基建、修缮、安装等工程及技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特种设备维保;后勤、饮服托管;门面房、超市、浴室出租;通讯机站(点)、学生医保及教职工体检;学生宿舍空调、热水、洗衣机等租赁服务;校园自动售货机安放等 |
学生处 |
学生宿舍托管;友好单位专项奖励(资助)设立; |
教务处 |
合作办学;教室及其他教学场所的出租、借用;学生考工考级等; |
成教处 |
各类继续教育 |
研究生处 |
学位教育 |
财务处 |
金融服务;银行合同;自动柜员机设置 |
科技处 |
各类校企合作、科技协作;各类纵向及横向课题 |
体育部 |
体育馆、体育场地及设施的出租和借用 |
现教中心 |
智慧化校园建设等 |
附表二
淮阴工学院一般合同审签单
送审部门(盖章): 送审日期: 送审编号: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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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方 名 称 |
|
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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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方 履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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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部门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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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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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意 见 |
审签人: 日期 |
法律顾问意见 (20万元以上) |
日期 |
审计处 意 见 |
审签人: 日期 |
校领导审批 |
日期 |
合同备注及备案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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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淮阴工学院科技合同审签单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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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方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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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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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所属课题为: 纵向 □; 横向 □ |
课题负责人 |
本人承诺课题预算与学校财务报销制度不一致的,以学校财务制度为准。 负责人签字: |
合同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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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意见 (5万元以上) |
日期 |
科技产业处 意 见 |
审签人: 日期 |
校领导审批 |
日期 |
合同备注及 备案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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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完善基建工程招标监督机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招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江苏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基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招投标、基建施工招投标、基建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等与学校基本建设密切相关的全部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校内人员要本着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效、廉洁履行职责。
第四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基建、纪检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总务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包括:
1.制定基建工程招标管理规定;
2.审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3.确定市场招标项目评委;
4.确定中标人;
5.协调与基建工程招投标有关的重大事宜;
6.处理基建工程招投标中发生的争议。
第六条 基建工程招标的具体业务由总务基建处负责,其职责包括:
1.起草招标公告,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2.起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报监督小组会签;
3.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
4.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遇重大项目,负责组织考察组现场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和建议方案,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5.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
6.对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予以书面解答;
7.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办理中标通知、缴纳相关费用;
8.、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3天);
9.整理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名登记、资格审查评审资料、投标人入围名单、招标答疑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记录、中标人公示材料、中标通知书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小组,由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监察室为组长单位。其职责包括:
1.会签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2.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及确定招标控制价;
3.组建评标专家库,根据需要抽取并确定评委;
4.按审定的投标人名单收取招标资料费或图纸押金;按照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根据通知退还图纸押金和投标保证金。
5.接受投标人按规定递交的标书;
6.在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现场进行监督;
7.受理涉及招标活动的投诉,查处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章 基建工程招标范围
第八条 按规定必须进入地方招投标管理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招标流程中学校参与的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基建工程校内招标的范围包括:
1.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技术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
2.基建材料、设备采购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及以上的;
3.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
4.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招标的其他基建项目。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招标方式与流程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招标项目一般应进行校内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
1.公开招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经延期,投标人仍不足三家;
2.在第九条规定范围之外的项目;
3.因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对其艺术造型等有特殊要求,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三条 校内公开招标流程:
1.发布招标公告;
2.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
3.接受投标人报名、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人;
4.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答疑文件并组织现场勘察;
5.接受投标文件;
6.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组成;
7.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8.确认中标人、公示、签署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校内邀请招标流程:
1.确认不少于三家的潜在投标人,并发出投标邀请;
2.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
3.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答疑文件并组织现场勘察;
4.接受投标文件;
5.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组成;
6.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7.确认中标人、公示、签署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流程:
1.总务基建处负责制定谈判方案,审计处负责编制或委托编制标底;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3. 成立谈判小组,分别与谈判对象谈判并签署谈判记录;
4.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三个月内发生的同类招标项目,并经总务基建处调研,此期间市场价格无明显波动的,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上次合同价格续签合同。
第五章 招标监督与纪律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的招标活动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广泛监督。
第十八条 监督小组对整个招标活动的全过程负有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所有校内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接受投标人吃请、礼品以及各种不正当馈赠;
2.不得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资金进行考察、参观、旅游等各种消费;
3.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
4.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校内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潢、维修改造、绿化等工程招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淮阴工学院基建工程立项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建工程立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范围
新建项目、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基建工程,均须按本办法实行立项管理。
二、立项程序
(一)申报
1.新建项目由总务基建处负责申报,其中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建设的项目,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等项目,各部门、单位须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淮阴工学院基建工程立项审批表》进行申报。
3.实验室建设改造计划报设备处商教务处论证后填写《淮阴工学院基建工程立项审批表》进行申报。
4.立项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申报理由、建设地址、经费来源、计划开工时间等。
5.总务基建处汇总申报项目,并根据校园建设需要和各单位、部门申报,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学校年度基建工程建设计划。每年5月底,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计划做适当调整。
(二)论证
1.新建项目按国家、省、市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2.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项目由总务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论证。
(三)审批
1.论证通过的立项申报书和论证意见由总务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财务处预算额度,排出顺序报批。3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总务基建处负责人批准;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批准;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2.突发的、不可预见性的项目实行“先批后审”制度。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3万元以上由院长批准。学校主要领导现场办公项目和院长办公会通过项目直接立项。
三、立项项目的后续实施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的采购、招投标、基建管理等程序办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规定由总务基建处负责解释。
淮阴工学院基建工程立项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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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新建 |
维修 |
装修 |
绿化 |
其他 |
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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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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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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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具体需求及必要性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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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基建处 意见 |
签名: 时间: |
审 批 意 见 |
( )同意立项 ( )不同意立项 (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 ( )其他意见: 建议施工单位选取方式:直接委托( )、邀请招标( ) 校内招标( )、公开招标( ) |
签名: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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