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学生拥有一份社会医疗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发〔2017〕33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患病学生就医时,持学校病历、医保IC卡,在校医院诊治,医生根据病情诊断开药。
二、门诊开药一般不超过3天剂量。
三、学生在校医院就诊的药费和治疗费,个人负担30%。
四、学生患病在学校不能确诊或治疗困难需转院的,由经治医生建议,到政府指定医保医院就诊。根据病情门诊所做的检查和治疗,按50%报销,但全年报销限额为300元。
五、非正常疾病,如斗殴、酗酒、自杀等所用医药费以及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防疫、美容性质的费用一律自理。
六、学生因病情需要住院的,由经治医生建议,到指定医院就诊,鞠通楼306陈玉霞老师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参保学生年度内因住院起付标准为: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6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4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参保人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由大病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障。在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的部分按50%支付;6万至10万(含10万)的按70%支付;10万以上的部分按85%支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
七、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学生,在学校校医院门诊,药费,个人负担80%,在其他医院门诊及住院不予报销。
八、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医院。